素质教育:由政府倡导到国家意志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
柳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我把它分为3个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
从那时开始到第二次教育全代会,素质教育主要处于区域性实验探索阶段。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06年新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姜沛民(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一大亮点就是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
正确理解和把握《义务教育法》关于素质教育的立法宗旨
柳斌:在新的《义务教育法》修订当中,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讨论时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大家都认为素质教育太重要了,只有按照素质教育的观念形成教育发展的方式方法,形成新的育人模式、才能真正提高教育质量,使面向全体学生、让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义务教育法》第1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在第3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
第3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教育方针是国家对教育培养目的、教育政策、教育方式方法等重大问题总的规定。不同时期,教育方针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有不同的特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表明,素质教育应该是21世纪初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的概念是针对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提出的,是这个时代的特殊要求。法律里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精神。
第34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